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规定,现将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合肥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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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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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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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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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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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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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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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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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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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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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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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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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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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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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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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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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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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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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合肥市地税局 合肥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地〔2008〕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