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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延续实施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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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7月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规定,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仍按工程项目收入的1%执行。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特此公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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