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联合相关单位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合医保发〔2020〕7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起草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市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收治。现阶段防控形势出现积极变化,企业开始有序复工复产,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皖医保发〔2020〕1号),报经市政府批准通过后正式出台《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1、自2020年2月到6月,对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执行。2月份已全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企业,超过减半征收部分,可在后续月份按规定办理抵退。
2、对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通知》预期效果
该措施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经初步匡算,我市减征措施预计可为企业减负10亿元左右。
四、《通知》的相关政策解答
1、本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的实施范围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实施期限按照省规定的上限执行,即2月至6月,共5个月,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
2、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到减半征收医保费的优惠措施?
答:2019年正常缴费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都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3、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政策吗?
答: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半征收政策。
4、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医保费优惠政策期间,是否需要继续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手续?
答:阶段性减征医保费期间,参保企业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手续,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
5、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征医保费优惠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阶段性减征医保费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征医保费政策。
6、受疫情影响,企业未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怎么办?
答:对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7、此次减征影响参保人员待遇吗?
答:减征期间,医疗费用报销的政策保持不变,不会影响到参保人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