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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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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继续执行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皖地税〔2001〕158号)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附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

二、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执行。

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率的通知》(淮地税函〔2009〕2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淮北市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19日

 

附件:

淮北市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1

工业

5

2

交通运输业

8

3

商业

5

4

修理修配业

8

5

建筑安装业

8

6

房地产开发

15

7

农林牧渔业

5

8

娱乐业

15

9

中介服务业

15

10

饮食服务业

7

11

医疗服务业

8

12

社会办学业

8

13

其他行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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