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地税〔2008〕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9〕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淮北市范围内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
二、核定标准
淮北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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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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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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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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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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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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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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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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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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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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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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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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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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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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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资源产品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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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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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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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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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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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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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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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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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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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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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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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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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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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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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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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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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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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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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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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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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修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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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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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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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业(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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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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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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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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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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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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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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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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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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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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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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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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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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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美容、美发、酒吧、会馆、桑拿、氧吧、秀吧、沐足、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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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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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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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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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9〕4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确定如下:
1.开发项目位于淮北市境内(含濉溪县),计税毛利率统一为15%;
2.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均为3%。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但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确认以前年度账证不健全、核算不规范、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依法执行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应税所得率为20%。
(二)建筑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建筑业务,门市开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为2%。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淮北市地方税务局、淮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地税〔2012〕7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淮北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