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考虑到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月销售(营业)额已经提高到3万元,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有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下发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而我市现行规定是20000以下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与省局最新文件抵触,所以需要对现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对《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淮地税函[2012]157号)附表中的月销售(营业)额“不足20000”统一修改为“30000以下(含)”“20000以上(含,下同)”及“20000以上”统一修改为“30000以上”。由于原表中出现了“20000以上(含,下同)”及“20000以上”两种表述,为保证文件的严谨,将两种说法同时列举出来进行修改,统一修改为“30000以上”。
(二)本次调整只是将原20000元(不含)以下零申报调整为30000(含)以下零申报,其余内容不变,如“30000以上,不足50000”仍按照原规定不含50000,而下一档中,“50000以上,不足100000”中则含50000,不含100000,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