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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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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继续执行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更好地支持和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调查、测算和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现对我市保障性住房预征率进行调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0.5%调整为0。

二、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对象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

住房应税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按照本预征率执行。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其他房地产应分别按照其相应的预征率预征。

三、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保障性住房在

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预征的土地增值税不再预征,已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清算时根据清算情况多退少补。

四、《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淮北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3年第1号)所列保障性住房预征率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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