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13〕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文件精神,结合淮北市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需要,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启用。
二、2013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为新版、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替使用的过渡期。
三、从2013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一律不得使用。
四、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
1.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2.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3.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4.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北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