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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


淮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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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13〕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文件精神,结合淮北市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需要,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启用。

二、2013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为新版、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替使用的过渡期。

三、从2013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一律不得使用。

四、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

1.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2.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3.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4.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北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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