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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北市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6〕10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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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16年8月29日

 

 

淮北市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执行。

前款规定的未开业是指自设立之日以来未开展过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注销登记时对外没有债权债务。

第三条  市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拟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具体流程和措施,指导全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市、县(区)两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一)设立3年以上或注册资本(金)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

(二)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企业;

(三)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

(四)企业分支机构未注销完结、对外投资未清理完结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六)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信息,或者企业登记机关接到其他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七)申请注销登记材料经营状态数据与年报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一致的;

(八)涉及案件处于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审理或其他司法机关办理之中的;

(九)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十)利害关系人事先通过法定形式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争议诉求的;

(十一)企业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本办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不再提交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署的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等情况的承诺书。承诺属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如企业存在未了债务,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依法承担责任。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报经批准的文件。

第九条  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后,企业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信息,企业简易注销公示期为十日。

利害关系人认为企业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或者不适宜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可以书面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异议人签署的载明异议各方的情况、异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应当正式受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并于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在作出决定前收到异议的,应当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并告知申请企业。

企业登记机关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骗取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或被撤销注销登记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秘〔2016〕106号)解读

信息来源: 市工商局

经市政府同意,今年8月2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淮北市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秘〔2016〕10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改革被中央、省、市纳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5月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提出“必须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优化服务,继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推动全面深化改革。”

二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需要。现有企业注销登记程序繁琐,周期较长,申请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成本;部分企业选择不办理注销登记,造成大量“僵尸”企业的存在,挤占了企业字号资源,导致申请人为选择企业名称受限;“僵尸”企业三年不参加年报,将被纳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法定代表人将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这些情形均增加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能够降低这些成本。

三是落实有关工作部署的需要。《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要求各级各部门从制度设计的根本上解决企业“进门容易出门难”问题。《淮北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方案》(淮政〔2016〕27号)要求6月份出台《淮北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共计十三条。第一至第四条介绍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第五条至第九条,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作出规范;第十条对工商登记工作作出规范;第十一条针对提交虚假材料、企业公示信息失实等情况做出规范;第十二条明确不得重复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第十三条明确《办法》生效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几点情况

(一)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制度改革,探索通过简化注销登记程序,降低退出成本,健全退出机制,完善信用体系,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服务精致淮北建设。

(二)工作目标是:通过简化注销程序,减少申请材料,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完善未开业和无债务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力争做到简易注销有法可依、风险可控,方便企业、活跃经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是: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

(三)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规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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