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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淮北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淮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淮地税〔2008〕4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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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市区各分局,各区财政局:

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淮政办秘〔2008〕56号)规定,现将淮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范围划分及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淮海西路至西山隧道沿相山至煤师院以南,东山路至东岗楼立交桥以西,高岳路至南湖路以南,南湖路至南黎路以西,南黎路至新濉河以北,新濉河至淮海西路以东的土地(包括上述所有路的对面第一宗土地)为一等,10元/平方米。

(二)新濉河以东至北外环以南,东外环至宋町加油站以西,新濉河至五里郢大桥以北的土地(一等除外)为二等,8元/平方米。

(三)其余郊区及工矿区的土地为三等,6元/平方米。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淮北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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