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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通知


淮地税函〔2003〕14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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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市区各分局、县局:

最近,市局陆续接到各分局关于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请示,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所谓贴现,是指票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业务。因此,贴现业务不属于借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故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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