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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问题的公告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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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继续执行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注释:内容修订。税务机关名称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06〕97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省统计局统计公布,2015年度我市在职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为51096元,月平均工资为4258元。据此,在2016年度内,我市各单位和其职工个人每月实际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税前扣除限额均为1532.88元。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等政策,对2016年度支付的个人收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将补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特此公告。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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