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6月,安徽省统计局公布了2016年度全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我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较2015年度有所下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有关规定,需对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按照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度我市在职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为48266元,月平均工资为4022元。据此,在2017年度内,我市各单位和其职工个人每月实际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税前扣除限额均为1447.92元。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等政策,对2017年度支付的个人收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将补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