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纳税人办理事项的处理规则。
二、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规则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稽查部门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原国税、地税稽查部门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二是原国税、地税稽查部门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执行时间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发布纳税人处理涉税事项规则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