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的通知》(淮政办〔2019〕6号)的解读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的通知》(淮政办〔2019〕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9年4月20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和意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要求:“各市、县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降低具体征收标准,报省地税部门备案后实施。”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进一步强调:“各市、县政府要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重新优化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报省地税部门备案后实施。”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政策也陆续出台。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是加大对企业扶持力度,更好贯彻落实减税降费任务的重要举措,能够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企业减负发展。
二、制定过程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开展风险评估,精心进行数据测算,制定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的等级税额标准范围。
三、调整主要内容
《通知》对淮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适用范围进行明确。
与我市原等级税额标准相比,淮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不变,只对范围内税额标准予以调整,各等级均下调2元/平方米,由一等12元/平方米、二等10元/平方米、三等8元/平方米、四等6元/平方米,调整为一等10元/平方米、二等8元/平方米、三等6元/平方米、四等4元/平方米。
四、《通知》 执行时间及多缴城镇土地使用税退还问题
调整后的等级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纳税人已按原税额标准缴纳的2019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多缴税款退抵税手续。但对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照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