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目标,为进一步促进污染治理力度,同时考虑到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结合实际,确定我市煤炭装卸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为3.53kg/装卸吨煤,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为1.48kg(吨煤 年)。
二、具体计算公式和排放量的核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北税发〔2019〕3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