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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安徽所属地市宿州市

安徽省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挥地税职能实施“四保一促”的工作意见


宿地税〔2009〕1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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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加:《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当前,我市上下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为地税部门,应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保企业平稳发展,保就业再就业,保招商引资,保项目建设,以税收促进我市经济全面、科学、持续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落实。

一、全力帮扶企业解困,保企业平稳发展

1、用足用活税收政策。对凡符合政策性减免的企业,地税部门应主动积极上门服务,宣传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先行执行减免税规定,地税部门对此类符合政策性减免的管理由审批制改成备案制管理。

2、对地税部门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要在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给企业政策空间,以利于企业持续较快地发展。

3、对目前部分税收政策不明确或存在政策空白点,而企业的发展确实需要此类政策支持的,地税部门应积极采取对策,及时进行调研分析上报上级局,尽快出台相关税收政策的解释或新政策,以满足企业需要。

4、最大限度地释放税收政策效应,做到税收政策敢放、善放、放足,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对权限范围内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到位;对暂时受权限制约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对地方发展有利,就要创造条件,积极争取;积极引导企业按照宏观调控意图和税收政策导向,积极调整结构,转变生产方式,推动技术创新。

5、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帮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对财务核算不健全或核算水平落后的企业,应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核算制度,提高核算水平,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6、支持企业发展。地税部门利用对外联系广、获取信息灵的便利,发挥部门优势,对企业遇到的经营、资金等其他方面的各种困难,也要积极想办法帮助解决。

7、采取“一企一策”、“一行一策”。对不同企业不同行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地税部门要采取一对一帮扶和服务,增强服务主动性,提高服务水平,急企业之所急,解企业之所需。目前作为我市经济发展支柱的煤电、化工以及房地产、金融服务等行业,受到危机冲击较大,面临的困难较多。对这些行业,地税部门要不遗余力地给予支持。行业相对集中地区,要成立专门工作组,深入开展调研,摸清行业发展情况和困难所在,本着实事求是、着眼未来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政策给以扶持。

8、 对重点企业要倾情帮扶。积极发挥税收调节的导向作用,鼓励引导有规模、有实力的企业,利用金融危机后产生的市场和企业重新洗牌的机会,开展多种形式的资本合作,实施低成本扩张,促进企业做大做强。要克服“惜税”思想,对那些具有一定基础但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依法及时主动地办理税收减、免、缓手续,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9、对资金周转困难较大的企业,如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帮助办理税款缓缴。同时,对纳税人100万元以下缓缴税款的申请事项,由市地税局或扩权试点县(市)地税局按规定直接审批,按季集中汇总报省局备案,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帮助企业解决暂时困难。

10、对企业提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要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在收到减免税申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及时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11、对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增加较多的,按规定征收后,积极向当地地方政府建议,采取多种形式,支持重点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发展。

12、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实行以下激励管理办法:除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布置的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简化发票领购手续,实行批量供应;根据实际情况,可将纳税申报、发票领购改为事后审核,节约纳税人办税时间。

13、简化办税手续。简并财务报表报送征管业务报表,精简报表资料种类,不得为纳税人设定非法定义务;充分利用征管信息系统已经采集的纳税人各项基础信息,避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涉税信息。对实行各种电子申报方式且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取消报送纸质报表和涉税资料。

14、企业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6、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企业,鼓励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鼓励技术开发。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8、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积极转化科技成果。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支持产业升级换代。对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需要更新换代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20、鼓励创建风险投资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21、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整体转让资产、债权、债务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2、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3、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的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24、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5、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6、企业改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27、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凡符合信用担保条件,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经省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8、鼓励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支持发展特色经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以及饮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所得,按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0、缓缴、降低社会保险费。对于缴费困难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可在2009年内缓缴养老保险费。 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可在2009年内降低一个缴费档次。

31、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下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标准住宅0.5%;营业用房1%;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2%;其他类型房地产1%。

32、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等销售税金、当期发生的其他期间费用和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预征企业所得税时计算扣除。

34、鼓励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强化优惠政策落实,保就业再就业

35、各级地税部门,要简化就业和再就业减免税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以最快的速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有序开展。

36、对具有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地税部门要对其做好提供普通发票、财务核算的相关服务。

37、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其所面临的困难较大,对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地税部门要从优从宽从实,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大力扶持企业发展,确保职工充分就业。

38、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9、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40、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41、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2、鼓励科教人员创业。科教人员创办并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其开始获利年度起的2年内,对其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收入归属级次由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

43、鼓励高等院校学生创业。对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免征税务登记类管理费;其毕业后2年以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4、鼓励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45、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46、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7、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商业零售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8、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49、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50、鼓励个人兴办公益事业。对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敬老院、养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1、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其自用的房产、土地,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2、支持福利事业的发展。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53、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4、残疾人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年限额8000税额以内,减免个人所得税.

55、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的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运输劳务、建筑劳务、代理服务、旅馆服务、饮食服务、租赁服务等劳务免征营业税。

三、营造纳税环境和谐,保招商引资

56、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各级地税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加强税收宣传辅导力度,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法,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特别是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操作程序,努力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57、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凡是市委市政府出台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政策,地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努力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促进我市招商引资能引进来、留得住。

58、重点行业产业以及涉及发展战略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需要税收政策支持的,各级税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汇报争取。

59、各级地税部门要全力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全员参与招商引资,从树立地税人员形象做起,提供优良的办税服务环境,营造良好的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从快从速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60、大力优化税收服务,营造公平公正环境。地税部门对承诺的事项和出台的政策,都要严格兑现。在政策落实、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61、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解决问题,凡是政策明确规定的,按政策规定办;凡是政策有原则规定的,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做;凡是税务部门有自由裁量空间的,按照有利于宿州市发展这个标准去执行。

62、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地税部门不得违规向纳税人强制收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违规审批、检查和评比,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强行让纳税人接受各种评审、年检,不准强行指定纳税人购买专用品和提供赞助。

63、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服务体系,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要深化公开办税,实施阳光操作,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要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四、大力优化纳税服务,保项目建设

64、优化办税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推行“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改革,施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的次数,降低办税成本。

65、落实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预约服务制和延时服务制,全方位、全天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各项办税事项随时办理。

66、对重点项目实行“一对一”服务。主动上门倾听服务对象的意见,了解服务对象在发展生产、市场经营、纳税办税等方面的困难,积极出点子、找路子,出谋划策。对服务对象涉及到的税务登记、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纳税辅导、政策落实等方面,实行税收直通服务,开辟“绿色通道”。

67、对现有各类在建项目,地税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取得相关信息,提前介入到项目中,主动提供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和发票的正常发放,以支持项目的顺利建成。

68、对重大项目要倾力跟进。对重大项目要实行主管地税部门主要领导挂点、全程跟进、对接服务。对特别重大的项目,要派驻临时专门机构,全天候坚守,全方位服务。

69、地税部门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项目台帐,及时掌握项目的基础信息和进展情况;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服务责任制,服务责任到人,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税收政策的有效支持。

70、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涉税事宜,只要有利于项目建设,对资金周转紧、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一定的审批程序缓缴税款,或提请政府采取相关措施帮助企业度过资金周转难关,使未开工项目尽快开工,已开工项目尽快投产。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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