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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山石资源开采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地税〔2007〕6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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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部分条款修改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注释:内容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征收大厅:

现将《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山石资源开采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

(本件只发电子文件)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山石资源开采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采业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 ( 皖地税〔1998〕24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宿州市范围内从事山石资源开采、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必须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第四条  山石资源开采业税收采取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等方式征收税款。

征收方式每年3月底前进行鉴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县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动。

第五条  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必须做到帐务规范,帐证齐全,核算真实准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照下列标准核定税款。

(一)每吨炸药按可开采3000--5000吨山石资源计算。

资源税:每吨炸药核定资源税=(3000--5000)吨山石×单位税额。

所得税:每吨炸药按1000--1300元定额征收。

(二)每100度电加工40--50吨石料计算资源税。

资源税:每100度电核定资源税=(40--50)吨山石×单位税额。

所得税:每100度电按10--15元定额征收。

(三)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宿州市山石行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简称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15%。

(四)其他合理方法。

第八条  为加强山石资源开采业税收的税源控管,对从事开采山石的所有纳税人应缴纳的资源税、所得税委托炸药供应部门在炸药销售环节预征税款。

第九条  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其在购买炸药时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预缴的税款,在年度终了后由纳税人按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其应缴纳的资源税在购买炸药时先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税款;同一纳税年度当月多缴的税款可以抵缴下月资源税,年度终了后,资源税没有抵减完的部分,可以继续抵减下期申报税款,也可申请办理退税。

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定额标准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县区局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

第十条   对申购炸药用于非开采山石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县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不予核定代征;对发生炸药损失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县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用已代征的税款抵减下期应代征的税款。

第十一条  对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发生停止开采山石生产经营活动或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按未用炸药量办理退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资源税减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规定项目外,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减税、免税照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按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管理办法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或有偷税、抗税和其他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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