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营业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市地税局下发了《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营业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更好地适应“营改增”后税收征管的新变化,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公平税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营改增”后,房产转让改征增值税。本公告明确在计算个人转让营业房取得的所得时以不含增值税的转让收入为计税依据,因此,在计算转让所得时也不可扣除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市个人转让营业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2%。即个人转让坐落在我市范围内的营业房,凡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其他合理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房屋转让收入的2%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如果能够提供房产原值等信息的,依法严格按房产转让所得的20%据实计征个人所得税。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