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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营业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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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营业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公平税负,结合实际,现就个人营业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营业房取得的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确认其转让收入。计算转让所得时不可扣除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二、纳税人能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凭证,并能准确计算房产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的,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其他合理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收,即按照纳税人营业房转让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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