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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蚌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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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内容修订。文中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现将《蚌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日

 

 

蚌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遵循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对蚌埠市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困难情形,导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机关核准,给予办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事项。

第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损失额占上一年度经营收入10%(含)以上,或占其注册资本的20%(含)以上,或超过其当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免征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承担政府任务或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亏损额占当年经营收入30%(含)以上的,或超过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或连续3年发生亏损且当年亏损额占当年经营收入10%(含)以上的,减半征收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免征影响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导致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减半征收影响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含)以上的,免征停产、停业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关闭、撤销、破产、法院查封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免征闲置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纳税人无论是何种情形,其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用地;

(二)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用地;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关闭、撤销的纳税人用地;

(四)纳税人出租、出借土地。

第三章 申请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年申请、核准。纳税人自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种情形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资料;

(四)其它减免税相关资料:

1.符合承担政府任务情形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文件、证明材料;

2.符合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情形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社会公益事业性质证明材料;

3.符合政府建设规划、政府环境治理情形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文件、证明材料;

4.符合关闭、撤销、破产、法院查封情形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时,应视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减免税资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二)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受理部门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 核准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与法定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可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进行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有核准权的地税机关核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各县纳税人申请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各县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小组研究核准,报市局备案。各县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及市区纳税人申请减免的,由市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小组研究核准。

第十二条  核准机关为县地税局的,减免税核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机关为市地税局的,减免税核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由核准的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核准同意减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退税、抵税或核销欠税等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  地税主管机关应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和落实减免税台账制度、外部监督制度、巡查制度和减免税效应分析制度,对已核准的纳税人开展后续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如实、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符合减免税规定、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地税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违规受理、核准减免税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所属期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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