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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安徽所属地市蚌埠市

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蚌政〔2018〕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6-29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发〔2018〕6号)要求,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不变,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年适用税额标准

一等范围内每平方米土地年适用税额10元;

二等范围内每平方米土地年适用税额8元;

三等范围内每平方米土地年适用税额6元;

四等范围内每平方米土地年适用税额4元。

二、执行时间

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蚌政〔2014〕12号)有关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条款和年适用税额标准同时废止。

三、其他说明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纳税人连续三年年均亩均缴纳税款5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税收入库级次,由所在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政策给予奖励;对纳税人连续三年年均亩均缴纳税款没有达到5万元且年度连续欠税的,各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土地。

 

2018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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