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8〕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残疾人劳动所得、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本文列举的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取得的五项所得,按以下规定办理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员根据残疾等级,一级残疾每人每年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800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年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7000元,三级残疾每人每年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6000元,四级残疾每人每年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5000元。
2、伤残军人根据伤残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至二级伤残每人每年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8000元,三级至五级伤残每人每年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7000元,五级至七级伤残每人每年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6000元,八级至十级伤残每人每年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5000元。
3、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每人每年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8000元。
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项目的劳动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纳税人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小于上述减免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减免。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持下列证明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残疾人员应持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部队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孤老人员应持街道证明和《老年证》,烈属应持《革命烈士证明书》向所属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填写后,持上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
上述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