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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残疾 孤老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通知


滁税务函〔2008〕7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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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注释:内容修订。税务机关名称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市直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税务〔2008〕12号)第“一”条精神,经研究确定:市直税务系统(含琅琊区和南谯区)对残疾、孤老和烈属人员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以每人每年8000元为限实行限额减免。即:残疾、孤老和烈属人员本人上述所得每年实现的应缴税额高于8000元的,以8000元为减免税额;低于8000元的,以其实际实现的应缴税额为减免税额。残疾、孤老和烈属人员本人每年取得的上述不同应税项目的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文只发电子文件)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抄送: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4月8日封发

校对:税政二科 李金波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301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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