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税务〔2008〕12号)第“一”条精神,经研究确定:市直税务系统(含琅琊区和南谯区)对残疾、孤老和烈属人员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以每人每年8000元为限实行限额减免。即:残疾、孤老和烈属人员本人上述所得每年实现的应缴税额高于8000元的,以8000元为减免税额;低于8000元的,以其实际实现的应缴税额为减免税额。残疾、孤老和烈属人员本人每年取得的上述不同应税项目的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文只发电子文件)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抄送: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4月8日封发
校对:税政二科 李金波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301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