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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滁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滁政秘〔2018〕1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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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部署,加大对实体经济的帮扶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滁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等土地15元/㎡、二等土地11元/㎡、三等土地9元/㎡、四等土地6元/㎡。

土地等级范围仍按《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滁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滁政秘〔2014〕4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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