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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的通知


滁地税〔2010〕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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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各县(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规定,经市局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二)普通标准住房和非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为1.5%。

(三)别墅、高级公寓:预征率为2%。

(四)营业用房及其他类型:预征率为3%。

度假村:预征率暂按1.8%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房类:核定征收率为5%。

(二)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核定征收率为5.5%。

(三)其他类型:核定征收率为6%。

上述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即:自2010年8月1日起取得的转让房地产全部收入(包括预收入)自9月1日起执行新的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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