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涉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的通知》(皖政秘〔2018〕105号)精神,平稳有序推进滁州市税务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合法性、执法统一性,现将滁州市涉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主体明确如下:
滁州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制发的涉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及所属税务机构承担。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