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滁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新苏滁(滁州)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一级开发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滁开国税发〔2017〕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苏滁现代产业园的批复》(皖政秘〔2012〕378号)的规定:同意设立苏滁现代产业园,规划控制面积为36平方公里。按照2012年滁州市政府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商务总协议》约定,中新苏滁(滁州)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苏滁现代产业园唯一的开发主体,且开发的终止时间不确定。首期道路建设项目于2012年9月开工。
鉴于以上情况,经请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对中新苏滁公司在试点前执行的《项目合作商务总协议》,可将合作区域作为一个整体项目按照老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复。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