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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新苏滁(滁州)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一级开发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滁国税函〔2017〕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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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有效。参见:《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滁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滁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新苏滁(滁州)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一级开发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滁开国税发〔2017〕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苏滁现代产业园的批复》(皖政秘〔2012〕378号)的规定:同意设立苏滁现代产业园,规划控制面积为36平方公里。按照2012年滁州市政府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商务总协议》约定,中新苏滁(滁州)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苏滁现代产业园唯一的开发主体,且开发的终止时间不确定。首期道路建设项目于2012年9月开工。

鉴于以上情况,经请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对中新苏滁公司在试点前执行的《项目合作商务总协议》,可将合作区域作为一个整体项目按照老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复。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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