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安徽所属地市滁州市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通用生物系统(安徽)有限公司提供分子生物学技术服务及相关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滁国税函〔2017〕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7-14
【字体:

注释:有效。参见:《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滁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滁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通用生物系统(安徽)有限公司提供分子生物学技术服务及相关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该公司开展的经营业务范围主要是为制药企业和科研院所(校)提供基因(DNA)测序、引物合成、基因合成和蛋白表达等技术服务,以及根据客户需要向国外客户提供批量制备基因产品。该公司开展的基因(DNA)测序、引物合成、基因合成和蛋白表达等技术服务是以其检测、设计、实验报告中所载信息数据等内容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获取相关报酬。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研究,该公司提供基因(DNA)测序、引物合成、基因合成和蛋白表达等分子生物学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该公司批量制备销售的实物基因产品和试剂产品等分子生物学产品应按照货物适用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复。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14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