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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粉煤灰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


六国税函〔2006〕28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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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金安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电六安电厂的粉煤灰、炉渣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请示》(金国税发〔2006〕44号)收悉。经研究,粉煤灰是可以进行二次利用的资源,不属于废旧物资的范畴,因此,经营粉煤灰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税政策。

 

六安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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