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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山芋湿淀粉是否属初级农产品的批复


六国税函〔2007〕3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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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舒城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芋湿淀粉是否属初级农产品抵扣范畴的请示》(舒国税发〔2007〕74号)收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明确规定:“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据此,市局认为山芋湿淀粉属于淀粉,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六安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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