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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六地税〔2010〕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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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县区地方税局,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开发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文件精神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

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预征率为0.5%;

2、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3、营业用房,预征率为2.5%;

4、别墅、高级公寓、渡假村,预征率为3%;

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二、关于核定征收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的条件,实施核定征收,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核定征收率应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确定核定征收率。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全面进行梳理、统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清算效率;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加强纳税服务,要求企业及时依法进行清算,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申报;对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项目清查,合理制定清算方案,统筹安排清算审核,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调整的预征率,督促纳税人按开发项目与营业税同步预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严禁擅自降低预征率;要有针对性地选择2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并报市局备案。市局将继续把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列为年度税收执法检查项目,并且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六地税函〔2007〕161号)和《六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六地税函〔2010〕11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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