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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皖政〔2018〕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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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施行。《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已由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精神,为落实环境保护税属地征管要求,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强化省级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加大奖补力度,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省政府决定,环境保护税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省级分享50%,所在市县分享50%。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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