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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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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注释:内容修订。文中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加强外来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市税务局制定了6个方面的管理内容,现予公告。

一、管理范围

在我市(含县区,下同)行政区划内进行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登记注册地不在我市的建筑安装企业。

二、管理对象

跨省(包括省内跨地市)异地施工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我市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我市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包括省内跨地市)异地施工的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在我市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管理方式

跨省(包括省内跨地市)异地施工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或者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外来建安企业”)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应按规定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收入明细申报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包括: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工作的所有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个人工资津贴发放明细表复印件;

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和增值税税票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方式

外来建安企业所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代扣代缴的税款,按月通过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

五、调查核实

外来建安企业按要求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来建安企业的管理工作。对提供的个人收入明细申报相关资料要结合工程合同中预算人工定额和其当地相应工资水平状况,按照项目在时间、人员数量、工资收入额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

六、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核定方式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

1.外来建安企业不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所需各项资料的;

2.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外来建安企业不能按月通过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日

 

 

 分送: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机关业务科室。

  抄送: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承办       办公室2016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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