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要求,决定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征收期)起,我市范围内(含三县)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
二、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分送: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劳财税科承办 办公室2016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