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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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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注释:内容修订。文中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要求,决定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征收期)起,我市范围内(含三县)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

二、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分送: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劳财税科承办       办公室2016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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