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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马地税〔2010〕6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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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0年2月28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注释:内容修订。文中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整预征率

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5%;

(二)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标准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各单位凡确定按保障性住房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在首次预征的当月,应将保障性住房的证明材料报市局备案。

二、关于确定核定征收率

(一)保障性住房及普通标准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三、关于重点清算审核项目

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选择1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并报市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纳税人清算、办理清算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程序,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已上报的清算计划,清算方案,组织落实清算、审核工作。市局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

五、关于调整个人转让非住房及建筑物预征率

个人将购买非住房及建筑物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马地税函〔2010〕22号“个人将购买非住房及建筑物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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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地方税务局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8日封发

打印:刘凌                    校对:税政一科杨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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