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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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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标准,现将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291元/月。以上标准调整自2019年3月份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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