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计算,马鞍山市2017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6348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应为2291元/月。
三、本公告自2019年3月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目的
根据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计算,我市2017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6348元。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二、起草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马金委〔2018〕4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公告的主要内容是按照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计算,马鞍山市2017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6348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应为2291元/月。本公告自2019年3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