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马鞍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马鞍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154元/月。以上标准调整自2018年7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