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5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的通知》(厅〔202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对标沪苏浙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地价水平等,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7月1日起,对博望镇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博望镇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等级调整为四等。
二、除上述调整外,市区其他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等级划分范围仍执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8〕85号)文件相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人民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等级范围),促进本地区经济平稳、高质量发展。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