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安徽有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6〕4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7-08
【字体: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16〕21号)要求,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的《实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

1.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购买商品房享受国家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

3.落实好国家和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各项政策,省内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等企业,可在项目所在地以分公司名义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设立银行账号、按项目独立核算、按规定在当地缴纳相关税费,可不再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4.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地税机关应当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做到税收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建设同步。

5.对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实行1.5%的土地增值税低预征率。

6.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超过1.5%的,要在现行预征率的基础上分别下调0.2个百分点。

7.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幼儿园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

9.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经省级地税机关依法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缴纳税款。

二、切实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去库存”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将政策宣传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涉税办理、优惠政策解读等方面加强个性化辅导,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政策直达各类受益群体。

各地要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去库存”税收优惠办税流程,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服务、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等便民服务举措,实现有关优惠审批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提升办税效率,让纳税人真正享受到优惠政策带来的实惠。

三、加强政策落实管理

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要求,厘清征纳双方权责,运用现代管理理念、方式和手段,推进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对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省局在金税三期系统中统一配置、调整为1.5%;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凡预征率超过1.5%的,在各地现行各类房地产(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预征率基础上下浮0.2%,由省局在金税三期系统中统一配置;装配式建筑的认定以当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绿色建筑的认定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经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绿色建筑专篇)为依据;主管地税机关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应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各市局应主动加强与当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联系,互相配合,通过公告等方式,将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的认定依据、办事流程等告知广大纳税人,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

四、强化政策跟踪问效

各地要加强“去库存”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测分析,跟踪评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要将“去库存”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年度督查的重要内容,严格检查,督促落实,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