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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


马地税函〔2009〕1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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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当涂县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9〕3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汇缴检查和评估,认真开展分析比对。地税各分局(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要求,在今年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和企业年度纳税检查,对汇算清缴数据进行分析。根据省地税局要求,2009年地税机关检查的企业户数不得少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30%。检查过程中应同时开展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比对工作,确保开展汇缴检查的企业,其个人所得税比对面达到100%。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马地税函〔2009〕16号转发)的文件精神,将企业的年终汇算清缴表中列支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发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对比,填写《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工资费用支出比对表》(附件1),重点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并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对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等情况。

二、密切协作,注重数据比对效果。市国税部门于每年7月底以前(今年在8月底前)将所辖范围内企业所得税纳税户上年度相关数据传递给市地税部门,相关数据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利润总额等。国地税之间的数据传递,由市局所得税管理科室实施并及时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

地税主管分局将转来的企业工资薪金费用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应发总额进行比对分析,比对户数不得低于国税提供户的20%。比对中可结合管辖企业的类型、规模和性质合理安排人力,采取不同的比对方法。对工资薪金支出数据不大的企业可采用案头比对的方法,但要注意了解各单位的“三金”及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高低(差异);比对差异较大的,税务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可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三、加强监管,及时反馈比对信息。地税局各分局(局)在比对、核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国税局征管权限的,提交市局(税政二科)转国税局处理。

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填制《工资薪金比对情况汇总表》(附件2),将国税局提供的有关信息的比对及效果等情况上报市局(税政二科),市局汇总反馈市国税局。

附件:

1.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工资费用支出比对表

2.工资薪金比对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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