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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马地税〔2008〕5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6-11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8〕12号)转发给你们。

对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限额范围内据实免征。

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项目的所得,以及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同一应税项目的所得,均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对单位职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按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办法是把超过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扣除在规定标准以内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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