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市税务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合法性、执法统一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现将我市涉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主体明确如下:
芜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制发的涉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及所属税务机构承担。
2018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