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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关于《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卡》继续使用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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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已被新规替代。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要求,原安徽省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运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社保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卡》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承继,原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卡》可以继续使用。

二、原领取记录卡的地点以及缴费的时间、方式均维持不变。

三、其它未列明事项,请缴费人及时关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公告,也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社保费征管主管职能部门咨询,咨询电话:0553-2911689。

相关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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