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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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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的规定,经研究,对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相关要求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住宅(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除外)预征率为1.5%,其中: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0%。营业性用房,预征率为1.8%。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2.8%。

二、认定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相关材料向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认定申请表,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审核同意后出具“芜湖市装配式建筑或绿色建筑证明单”。

三、登记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芜湖市装配式建筑或绿色建筑证明单”、项目登记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进行登记和税种认定。

四、核算与申报

(一)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或绿色建筑必须单独进行核算,准确反映销售收入和取得的其他经济利益。

(二)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或绿色建筑与其他开发商品应分别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

(三)对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未按要求办理登记的,或者已办理登记但未分开核算、分别申报的,仍按原规定的预征率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芜湖市装配式建筑 绿色建筑证明单.doc

2.绿色建筑认定申报表.doc

3.芜湖市装配式建筑 绿色建筑证明单.doc

4.关于装配式建筑 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办理流程的公告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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