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现就调整2021年度我市参保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 年度省平工资及 2021 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自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核定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依据的 2020 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为 71701.68 元,月平均工资为5975.14 元;个人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 17925.42 元,按照国家关于缴费基数下限过渡相关要求,为减轻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负担,我省 2021 年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为 3429.11 元
二、单位职工缴费基数调整与补征
(一)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计缴;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缴。
(二)按照《关于申报 2021 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芜人社秘〔2021〕135 号)的要求,我市参保单位已于2021年度上半年完成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暂时依据 2019 年度省平标准核定职工缴费基数,并于2021年 7 月份起执行,自今年元月起生效。现根据 2020 年省平标准再次核定 2021年度 1 月至 12 月单位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并补征 2021 年度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应缴费额。
(三)目前在单位正常参保的在职职工,按照 2020年省平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后,其中 2021 年度内月缴费基数高于下限3429.11 元、低于 16365.72 元的,不需调整及补征;其余2021年度内月缴费基数低于下限3429.11元、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基数高于16365.72元(原2019年度省平上限)的人员,自 2021 年元月起补缴在当前单位参保期间的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与补征
(一)按照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可在省平标准的60%至300%之间选择,我市为方便个人申报,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分为九个档次,根据当前政策规定,其中选择缴费档次为下限的,月缴费基数为 3429.11 元,其余依据 2020 年度省平的 70%、80%、90%、100%、150%、200%、250%、300%分为八个档次,月缴费基数为 4182.6 元、4780.11 元、5377.63 元、5975.14 元、8962.71 元、11950.28 元、14937.85 元、17925.42 元,按 20%费率计算(保留到角分),九个档次的月缴费分别为 685.82 元、836.52 元、956.02 元、1075.53 元、1195.03 元、1792.54 元、2390.06 元、2987.57 元、3585.08 元。
(二)目前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中 2020 年 1 月至 12 月期间选择缴费基数 3017.01 元、 16365.72 元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将基数调整为当前执行的省平下限 3429.11 元、省平上限 17925.42 元,并从 2021 年元月起核定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灵活就业人员应在 2022年 6 月 20 日前完成补缴;其余人员可按自愿原则在 2022 年 5 月20 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应档次申报调整,可补缴 2021 年度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逾期不再办理。
(三)据测算,灵活就业人员在2021年度缴费基数为3017.01元(即月缴费603.4元)的,按照此次补缴规定,月补缴养老保险费82.42元,2021年全年应补缴989.04元;在2021年度缴费基数为16365.72元(即月缴费3273.14元)的,月补缴养老保险费311.94元,2021年全年应补缴3743.28元。上述两类补缴人员应及时申报缴费,其中办理银行代扣代缴的,应在银行账户中预留足额资金。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按季、按年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追溯补缴跨年度历史欠费及断档期间费用;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我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度养老保险费可延长到下一年度6月份缴清,逾期不允许补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的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原按政策规定可延长到2021年底前缴清,目前再次延长到2022年元月,灵活就业人员未足额缴纳2020年度费用的,应抓紧时间及时缴费,逾期不允许补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的2021年度养老保险费,按政策规定延长到2022年6月20日前缴清,灵活就业人员未足额缴纳的应做好安排,按时间要求完成缴费,逾期不允许补缴。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皖事通、代收银行柜面以及委托银行代扣等方式缴纳费款。选择委托银行代扣方式缴费,须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及时确认代扣缴费结果。发现代扣缴费异常,应及时向签约银行或税务机关反映。
缴费单位、个人对本通告如有疑问,请咨询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33、12366服务热线,全市各级社保部门、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