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负担,改善营商环境,现就调整市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税额标准
(一)一等土地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2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2元;
(二)二等土地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16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0元;
(三)三等土地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13元调整为每平方米8元;
(四)四等土地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1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4元。
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14〕6号)确定的市区范围内一、二、三、四等土地区域范围维持不变。
三、执行时间
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等级税额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自行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