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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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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已被新规替代。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随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调整,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缴纳期限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的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1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按半年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按季、按半年申报缴纳的具体限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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