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调整,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缴纳期限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的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1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按半年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按季、按半年申报缴纳的具体限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