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条款失效。废止第一条“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5%”的规定。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精神,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5%;
营业性用房,预征率为2%;
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