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芜湖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请加强宣传,并及时做好有关纳税人的税收核定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芜湖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地方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对书立、领受的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一汇总,按期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定期进行鉴别、审核。
第四条 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和按一定比例核定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方式征收。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核定方式计征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六条 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按照纳税人不同性质应税凭证的对应收入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
工业,按照含税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
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含税销售额70%的比例核定;
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含税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
商品零售业,按照含税销售额50%的比例核定(其中:汽车等大件商品零售按照含税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
其他行业,按照含税销售额100%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属广告、测绘等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合同按收入100%的比例核定,属加工、修理等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合同按含税收入的100%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的勘察、设计费用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收入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收入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取得收入100%比例核定。
第七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除第六条列举应税凭证的对应收入按规定比例计征印花税外,纳税人的其他未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仍应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八条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第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下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印花税代征、代售工作。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售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并向纳税人开具代征税款凭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其代征、代售印花税金额5%幅度内支付代征、代售手续费。
第十一条 按核定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因被代征已缴纳的印花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从当期同类应税凭证应缴纳的印花税中扣除。
第十二条 对按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管法》、《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地税政三字〔1996〕第0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