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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芜地税〔2010〕7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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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已被新规替代。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1.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5%;

2.营业性用房,预征率为2%;

3.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4.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二、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的条件,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原则上要实行查账据实征收;确因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等残缺不全而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核定其应缴土地增值税,但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严格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对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其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办理清算手续,即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办理清算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审核。对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对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及时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监控。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为全面跟踪了解各单位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进程,市局重新设计了《芜湖市地税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源监控表》,增加了已结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税收资料。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辖区内现有的房地产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清理,8月底前,所有房地产项目(含已结算项目)的相关数据资料均需录入《芜湖市地税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源监控表》,以后每季后20日内动态累计序时填报该电子表格上传市局。

五、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考核。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检查,确保房开企业按时足额解缴预征税款,同时要认真开展项目清查,对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上报的《清算工作计划表》的进度要求统筹安排好房地产项目的清算审核工作。市局继续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考核内容,不定期对各单位辖区内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以促进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的提高。

六、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芜湖市地税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源监控表(略)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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